欢迎来到东东文档网!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08-04 15:45:0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供大家参考。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通过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倡导文明行为,并对当前普遍存在的不文明行为予以约束、处罚,发挥法治的引领与推动作用,对于提升公民文明素质,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引导与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奖惩结合、综合治理、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由中国共产党宁波市委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公民应当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八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除设置醒目标志的专门吸烟室外,禁止在医院、影剧院、车站、机场、码头、商场、网吧、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窗口服务单位营业厅、会场等公共场所室内、公共交通工具内、公共电梯间、体育场馆及学校、幼托机构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

 (二)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

 (三)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从事张贴、涂写、刻画活动;

 (四)在城市市区内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活动时,噪声值不得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五)不得违法焚烧秸杆、垃圾,并按要求做到垃圾分

 类投放;

 (六)不在互联网发布和传播低俗、庸俗、媚俗信息;

 (七)不得在城市景观河道内实施洗涤、游泳等行为;

 (八)倡导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与文明祭扫,不使用烟花爆竹、香烛纸钱。

 第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禁止从建筑物和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二)禁止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携大型犬出户时应采取安全措施;携犬人应当及时清除所携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

 (三) 禁止损坏绿化和交通、照明、环境卫生、文化艺术等公共设施;

 (四)不得占道经营;

 (五)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或者吊挂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

 (六)不说粗话脏话,不以侮辱性语言、动作挑衅他人;

 (七)不大声喧哗,接打电话时应当轻声;

 (八)搭乘电梯做到先出后进;搭乘自动扶梯时右立左让;使用楼梯靠右上下。

 第十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禁止向车外抛物;

  (二)驾驶机动车,不手持使用电话、不超速行驶、不随意变道、不乱用远光灯、不乱鸣喇叭、不乱停车、不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和应急车道;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三)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人行横道快速通过,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五)不得违反规定在城市公交、轨道交通车厢内饮食;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乘客让座。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得违章乱搭、乱建;

 (二)不得侵占、损毁公共绿化;

 (三)不侵占公用空间;

 (四)不乱停放车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业主大会,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社区的公共文明行为公约。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济困、助学、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对表现突出的,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与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提供法律服务与人文关怀;对表现突出的,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遗体)组织或器官,对捐献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人体组织及器官移植等方面,依法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对表现突出的,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在市区建立爱心公园,对人体(遗体)组织或器官捐献者、见义勇为牺牲者等树碑刻名永久纪念,供市民瞻仰;在爱心公园内开辟道德荣誉发布、展示场所,以及集中性道德实践、宣传活动场所。

 各县(市)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当地的爱心公园。

 第十七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德育工作领域,并结合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

 第十八条 新闻、宣传、文化、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普法宣传,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刊播公益广告,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协助公安部门查处低俗、庸俗、媚俗等网络信息。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通过电话以及发送邮件、照片、视频等方式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当地的政务服务平台受理不文明行为的举报投诉,并按职责划分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并为举报人保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促进社会公众参与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由市和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违法事实清楚但无法查证违法行为人信息的,由执法部门将违法事实证据抄送市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文明行为的,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本条例第二十三

 条所列规定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执法部门给予处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卫生管理部门处两百元罚款;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罚款,并没收其犬只;携大型犬出户时不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四)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堆放或者吊挂危及他人安全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五)从车辆内向外抛掷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因实施前款所列行为而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自愿申请参加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活动;违法行为人完成行政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活动的,可以折抵一定数额的罚款,由行政执法部门相应减轻其

 行政处罚。社会服务活动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不文明行为劝阻人、举报人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不文明行为举报人(劝阻人)的,或一年内因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而受到三次行政处罚的,从第四次起(历年累计超过五次,从第六次起),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纳入当事人个人失信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级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与本条例同步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文章:

  1.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

 2.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

 3.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2016

 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全文解读

 6.最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7.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8.军服管理条例

 9.护士条例(第 517 号)

 10.最新版土地复垦条例

推荐访问:《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宁波市 条例 文明

本文来源:http://www.wd2050.com/zhuantifanwen/gongwenfanwen/2022/0804/29334.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