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东东文档网!

公安机关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规定例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08-13 12:55:06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机关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规定例文,供大家参考。

公安机关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规定例文

 

  公 安 机 关 落 实 领 导 干 部 “ 一 岗 双 责 ” 规 定 范 文

  第 一 条 为 切 实 加 强 新 时 期 公 安 队 伍 建 设 , 进 一 步 落 实 各 级 公安 机 关 领 导 干 部 抓 业 务 工 作 和 队 伍 建 设 的 双 重 责 任 , 明 确 领 导干 部 在 公 安 队 伍 建 设 和 民 警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中 应 负 的 责 任 , 坚 持“ 两 手 抓 ,两 手 都 要 硬 ”,合 力 打 造 风 清 气 正 的 公 安 队 伍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警 察 法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规 定 》 和 公 安 部 “ 五 条 禁 令 ”、《 关 于 加强 基 层 所 队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意 见 》、《 公 安 机 关 责 任 倒 查 追 究 实施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我 区 公 安 工 作 实 际 , 制 定 本 规定 。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领 导 干 部 是 全 区 各 级 公 安 机 关 负 有 组 织 、领导 、 指 挥 职 责 的 处 、 科 、 所 队 及 其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

  第 三 条 公 安 机 关 领 导 干 部 “ 一 岗 双 责 ” 是 指 在 公 安 机 关 担 任领 导 职 务 的 民 警 应 当 在 抓 好 本 部 门 ( 单 位 )

 业 务 工 作 的 同 时 ,还 要 主 动 抓 好 队 伍 建 设 和 民 警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 对 完 成 各 项 业 务工 作 任 务 和 抓 好 队 伍 的 政 治 思 想 工 作 、 教 育 管 理 、 纪 律 作 风 、廉 政 建 设 等 工 作 负 有 同 样 重 要 的 责 任 。

  第 二 章 工 作 职 责

  第 四 条 自 治 区 公 安 厅 、 盟 市 公 安 局 、 旗 县 ( 市 区 )

 公 安 局 及其 内 设 机 构 、 派 出 机 关 的 行 政 主 要 领 导 是 本 地 区 、 本 部 门 、 单

 位 队 伍 建 设 第 一 责 任 人 , 对 队 伍 建 设 工 作 负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

 重点 负 责 组 织 研 究 制 定 涉 及 队 伍 建 设 的 工 作 思 路 、 措 施 ; 负 责 本级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和 下 级 公 安 机 关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思 想 政 治 和 管 理 、教 育 、 监 督 工 作 ; 组 织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查 处 本 单 位 所 属 民 警 违 法 违 纪 案 件 。

  第 五 条 自 治 区 、 盟 市 、 旗 县 三 级 公 安 机 关 领 导 班 子 副 职 对 职责 范 围 内 的 队 伍 建 设 负 重 要 领 导 责 任 , 并 对 所 分 管 的 部 门 、 单位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实 施 监 督 ;对 分 管 部 门 、单 位 的 民 警 思 想 状 况 、风 纪 状 况 进 行 分 析 研 究 , 定 期 开 展 谈 心 谈 话 活 动 , 及 时 发 现 解决 问 题 。

  第 六 条 公 安 机 关 内 设 机 构 负 责 人 和 派 出 机 构 的 处 、 科 、 所 、队 长 , 对 本 部 门 的 队 伍 建 设 负 总 责 。

 在 认 真 抓 好 业 务 工 作 的 同时 , 按 照 上 级 的 部 署 要 求 , 结 合 本 部 门 、 本 单 位 实 际 , 认 真 抓好 队 伍 建 设 工 作 。

 深 入 开 展 谈 心 、 谈 话 、 走 访 等 贴 近 民 警 工 作生 活 的 活 动 , 准 确 把 握 民 警 的 思 想 脉 搏 , 及 时 掌 握 民 警 思 想 动态 , 帮 助 解 决 民 警 工 作 生 活 中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 确 保 队 伍 团 结 稳定 。

  第 七 条 各 级 公 安 政 工 、 纪 检 、 机 关 党 委 等 部 门 和 政 治 委 员 、政 治 教 导 员 、 政 治 指 导 员 等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分 别 是 主 管 队 伍 建 设工 作 的 工 作 部 门 和 具 体 工 作 人 员 , 负 责 组 织 、 管 理 、 督 促 、 检查 有 关 队 伍 建 设 和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各 项 规 章 、 制 度 和 措 施 的 落实 , 组 织 开 展 各 种 教 育 活 动 。

 第 三 章 责 任 追 究

  第 八 条 凡 因 领 导 干 部 工 作 失 职 、 失 教 、 失 察 、 失 管 、 失 究 而导 致 队 伍 发 生 严 重 违 法 违 纪 问 题 和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的 , 除 追 究 违法 违 纪 人 员 、 事 故 责 任 人 员 的 直 接 责 任 外 , 相 关 领 导 干 部 要 承担 相 应 领 导 责 任 。

  所 属 单 位 民 警 发 生 贪 赃 枉 法 、 徇 私 舞 弊 、 索 贿 受 贿 、 刑 讯 逼供 、 涉 枪 犯 罪 案 件 或 违 法 办 案 致 当 事 人 死 亡 、 伤 残 、 脱 逃 以 及其 他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 在 追 究 主 管 领 导 和 分 管领 导 责 任 的 同 时 , 还 应 视 情 追 究 上 一 级 主 管 领 导 的 责 任 ;

  第 九 条 凡 领 导 干 部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根 据相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

 ( 一 )对 职 责 范 围 内 发 生 的 违 法 违 纪 案 件 隐 瞒 不 报 、压 案 不 查 、不 依 法 依 纪 处 理 的 , 或 者 支 持 、 纵 容 下 属 人 员 搞 不 正 之 风 的 。

 ( 二 )

 不 认 真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致 使 所 分 管 、 所 领 导 的 部 门 、 单 位发 生 贪 赃 枉 法 、 徇 私 舞 弊 、 索 贿 受 贿 、 刑 讯 逼 供 、 民 警 涉 枪 案件 , 或 违 法 办 案 致 当 事 人 死 亡 、 伤 残 、 脱 逃 及 其 他 重 大 责 任 事故 , 造 成 国 家 、 集 体 资 产 和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或者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 ( 三 )

 不 认 真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 致 使 所 分 管 、 所 领 导 的 部 门 、 单位 发 生 的 违 反 执 法 办 案 相 关 规 定 , 贪 污 、 侵 占 、 挪 用 、 使 用 、私 分 、 私 存 、 调 换 、 外 借 或 用 其 他 方 法 擅 自 处 理 扣 押 、 冻 结 款物 ( 包 括 孳 息 )

 问 题 的 ; ( 四 )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民 警 察 法 》、《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 以 及 上 级 公 安

 机 关 关 于 干 部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选 拔 任 用 干 部 的 , 或 者 调 进 不 合 格人 员 的 ; ( 五 )

 授 意 、 指 使 、 纵 容 下 属 人 员 阻 挠 、 对 抗 监 督 检 查 或 案 件查 处 的 , 或 者 对 检 举 控 告 人 、 证 人 打 击 报 复 的 。

  首 页 12 尾 页

  >> 不 是 您 想 要 的 ? 去 公 检 法 司 栏 目 浏 览 更 多 文 章 。

 <<

  第 四 章 责 任 追 究 的 原 则 和 种 类

  第 十 条 在 责 任 追 究 上 要 坚 持 依 法 依 纪 , 实 事 求 是 , 客 观 公 正的 原 则 ;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 教 育 与 惩 处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掌握 政 策 , 区 别 对 待 的 原 则 。

  第 十 一 条 责 任 追 究 分 为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 主 管 领 导 责 任 、 分 管领 导 责 任 、 上 级 领 导 责 任 。

  第 十 二 条 责 任 追 究 包 括 纪 律 处 分 、组 织 处 理 和 批 评 教 育 三 种 。

  纪 律 处 分 按 照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公 务 员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警 察 法 》、《 公 安 机 关 组 织管 理 条 例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惩 戒 条 款 执 行 。

 组 织 处 理 包 括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引 咎 辞 职 、 免 职 、 调 离 公 安 机关 。

  批 评 教 育 包 括 诫 勉 谈 话 、 通 报 批 评 、 责 令 检 查 、 到 上 级 公 安机 关 检 讨 责 任 。

  第 五 章 责 任 追 究 处 理 程 序

  第 十 三 条 需 要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的 , 由 纪 律 检 查 部 门 , 按 照 干 部管 理 权 限 和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第 十 四 条 需 要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的 , 由 行 政 监 察 和 政 工 部 门 , 依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警 察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

  第 十 五 条 对 需 要 给 予 组 织 处 理 的 , 由 政 工 部 门 按 照 有 关 规 定办 理 。

  第 十 六 条 对 需 要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等 其 它 方 式 追 究 的 , 由 纪 检 监察 、 政 工 部 门 按 职 责 分 工 实 施 。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由 公 安 厅 纪 委 、 政 治 部 监 督 实 施 。

  第 十 八 条 本 规 定 由 公 安 厅 政 治 部 负 责 解 释 。

 首 页 12 尾 页

  >> 不 是 您 想 要 的 ? 去 公 检 法 司 栏 目 浏 览 更 多 文 章 。

 <<

推荐访问:公安机关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规定例文 例文 公安机关 领导干部

本文来源:http://www.wd2050.com/zhuantifanwen/gongwenfanwen/2022/0813/33050.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