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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08-25 11:30:03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供大家参考。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发展党员 责任追究制, 是指对不认真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 故意降低标准、 违反程序、 弄虚作假、 瞒报失察或利用 职权干扰发展党员 工作的, 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

  第二条

 对发展党员 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坚持党委领导、 分级负 责, 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权责一致、 惩教结合, 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市委组织部负 责全市发展党员 工作, 重点做好指导安排、 备案管理、 督查检查、 情况调度等方面的工作; 各党( 工)委、 各基层党( 总 )

 支部按照各自 职责要求, 具体负 责本单位发展党员 工作的有关事宜; 市纪委、 市委组织部按照职责权限, 负责对发展党员 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 条

 在发展党员 过程中 ,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追究镇街道或市直党( 工)

 委书记责任:

 ( 一)

 不重视发展党员 工作, 对本单位发展党员 工作不召 开会议研究部署的; ( 二)

 对所属工作人员 出 现的问 题和错误纠 正不及时、 不到位,处理不严、 姑息迁就的; ( 三)

 不按规定召 开党( 工)

 委会审 批预备党员 或研究预备党员转正, 或召 开会议时不民主、 走过场的;

  ( 四 )

 违反逐个审 议和表决的原则, 对两个( 含)

 以 上人员 同时进行审 议、 表决的; ( 五)

 未经上级党组织预批和党( 工)

 委会讨论, 擅自 审 批预备党员 或批准预备党员 转正的; ( 六)

 所属党组织在发展党员 工作中 出 现重大失误, 造成恶劣影响的; ( 七)

 在《 入党志愿书》 中 未如实填写 党( 工)

 委意见或由 他人代笔签名 的; ( 八)

 有其他违反发展党员 工作规定情形 的。

  第五条

 在发展党员 过程中 ,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追究镇街道或市直党( 工)

 委分管副书记、 组织委员 或政工科长责任:

 ( 一)

 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不重视, 指导检查不力 , 管理混乱的; ( 二)

 对基层党( 总 )

 支部上报发展对象的基础材料审 查不严不细 , 出 现差错的; ( 三)

 对基层党( 总 )

 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 、 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 取消 预备党员 资格和预备党员 转正的决议, 未在规定时限内 ( 三个月 内 )

 提请党( 工)

 委审 批的; ( 四 )

 上报的发展党员 年度计划未经党( 工)

 委讨论通过或随意更改、 执行不力 的; ( 五)

 考察接收预备党员 和预备党员 转正工作不细 不严、 失真失察, 随意降低标准, 影 响发展党员 质量的;

  ( 六)

 发展对象未经集中 培训 或培训 不合格即 审 批吸收为 预备党员 的; ( 七)

 工作不积极、 不主动, 未能及时按要求完成上级安排的年度发展党员 任务的; ( 八)

 因 责任心不强或重视程度不够, 致使发展党员 工作出 现问题, 造成不良影 响的; ( 九)

 因 工作疏忽或管理不善, 导致党员 档案中 必备材料丢失或损毁的; ( 十)

 利用 职权干扰或指使基层党支部违规发展党员 的; ( 十一)

 未按要求参加或监督党支部召 开党员 大会吸收预备党员的; ( 十二)

 有其他违反发展党员 工作规定情形 的。

  第六条

 在发展党员 过程中 ,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追究党( 总 )

 支部书记责任:

 ( 一)

 未经支委会或党员 大会表决同意, 擅自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的; ( 二)

 入党积极分子未经 1 年以上培养教育即 被确定为 发展对象的; ( 三)

 未建立入党申 请人、 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或档案不健全的;

 ( 四 )

 在《 入党志愿书》 、 《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录簿》 中未如实填写 党支部意见或由 他人代笔签名 的; ( 五)

 未经公示、 票决吸收预备党员 或将预备党员 转正的;

  ( 六)

 违反逐个讨论和表决原则, 同时对两个( 含)

 以 上人员 进行讨论表决的( 包括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发展对象、 预备党员 和预备党员 转正)

 ; ( 七)

 由 党支部负责的入党材料不健全、 有差错或弄虚作假的;

 ( 八)

 不组织预备党员 进行入党宣誓的; ( 九)

 未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 或政审 材料不真实、 弄虚作假的;

 ( 十)

 对公示中 反映出 的问 题不认真调查核实上报或隐瞒事实真相的; ( 十一)

 对入党申 请人的入党要求不研究、 不接收, 故意打击申请人积极性的; ( 十二)

 未经上级党组织预审 、 审 核, 未参加集中 培训 或培训 不合格即 召 开支部党员 大会表决吸收预备党员 的; ( 十三)

 有其他违反发展党员 工作规定情形 的。

  第七条

 在发展党员 过程中 ,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追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人责任:

 ( 一)

 履职意识不强, 疏于对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和培养的; ( 二)

 不及时填写《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录簿》 , 或在填写培养考察意见时弄虚作假,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 三)

 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未及时提出 将其列为 发展对象建议的; ( 四 )

 有其他违反发展党员 工作规定情形 的。

  第八条

 在发展党员 过程中 ,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追究入党介绍人责任:

 ( 一)

 未认真了 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 政治觉悟、 思想品 质、工作作风等, 未就有关问 题及时向 党组织汇报的; ( 二)

 在《 入党志愿书》 中 不如实填写 或由 他人代填介绍人意见的;

 ( 三)

 介绍被介绍人情况时, 故意隐瞒或歪曲 真实情况的; ( 四 )

 介绍人经手的各项材料有差错的;

  ( 五)

 被介绍人被吸收为 预备党员 后, 疏于对其进行培养、 教育和考察的; ( 六)

 有其他违反发展党员 工作规定情形 的。

  第九条

 在发展党员 过程中 ,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追究党小组长、 党员 预备期考察人责任:

 ( 一)

 未召 开党小组会议推选入党积极分子的; ( 二)

 不配合培养人、 介绍人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 培养考察工作的; ( 三)

 在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入党、 预备党员 转正前, 未组织党员 对其能否入党或转正进行讨论, 并向 支部大会报告结果的;

 ( 四 )

 履职意识较差, 不按规定对预备党员 进行考察培养的; ( 五)

 不据实填写 《 预备党员 考察表》 的; ( 六)

 有其他违反发展党员 工作规定情形 的。

  第十条

 在发展党员 过程中 ,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追究组工干部或其他公务人员 责任:

 ( 一)

 未按规定对基层党( 工)

 委发展党员 对象进行预批的; ( 二)

 未对所分工包靠单位发展党员 材料及程序进行把关审 核,或因 把关审 核不严, 造成重大影 响的; ( 三)

 对发现和掌握的发展党员 问 题, 未及时向 组织部门 汇报,或对反映问 题未按规定及时查处, 造成重大影 响的; ( 四 )

 利用 职权干扰或指使基层党组织违规发展党员 的; ( 五)

 有其他违反发展党员 工作规定情形 的。

  第十一条

 在发展党员 工作中 , 凡不如实为 入党积极分子出具证明 、 提供资料、 介绍情况, 篡改会议记录、 表决书等材料,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致使组织掌握信息出 现失误的入党积极分子、 发展对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应当 追究责任的情形 , 情节较轻的,给予 通报批评、 预约谈话或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 造成恶劣影 响的, 给予 组织处理。

 应当 给予 党纪处分的, 依照《 中 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及有关规定给予 党纪处分。

 其中 , 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 法规的规定, 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 条件的人发展为 党员 , 或者为 非党员 出具党员 身 份证明 的, 对主要责任者, 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 撤销党内 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 的, 对主要责任者, 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因发展党员 工作造成党员 群众到潍坊、 省或中 组部上访的, 经市委组织部调查核实后, 视情形 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 条

 市委组织部结合党建工作考核, 采取随机抽查、查看资料、 座谈走访等方式, 对各党( 工)

 委发展党员 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对检查中 发现的问 题, 市委组织部、 市纪委将认真调查核实, 并按规定作出 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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