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事组织法,供大家参考。
《商事组织法》 案例分析
李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 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
1999 年 5 月, 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 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 承担了一笔债务。
同年 10 月, 他退出该事务所。
12 月, 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
遭到拒付, 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李先生支付, 也遭到拒付, 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
问题:
李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
解析:
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 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作出的行为, 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 所以在本例中, 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 李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 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
此外, 根据合伙法的规定, 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 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
所以,在本例中, 李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 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 共同支付债权人。
当然, 对于李先生的疏忽, 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李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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