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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农村公路提升工程合同条款及格式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10-04 18:50:03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农村公路提升工程合同条款及格式,供大家参考。

2022农村公路提升工程合同条款及格式

 农村公路提升工程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上册)第四章第二节“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包人:某市某人民政府 地

 址:某市某政府内 邮政编码:313014 2 1.1.2.6 监理人:(监理人将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 地

  址 :

  邮政编码:

 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4 个月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15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变更权力前均需要经发包人批准 6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7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8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计划开工日期 14 天前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

 9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3000 元/天 10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0 %签约合同总价 11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

 0

 元/天 12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0 %签约合同总价 13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0

 %或增加收益的

 0

 %给予奖励

 续上表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4 16.1 本项目在合同实施期间不进行价格调整。

 15 17.2.1 开工预付款金额:

 10 %签约合同价 16 17.2.1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 17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18 17.3.3(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30 万元。

 19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不计复利) 20 17.4.1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 10 % 21 17.4.1 质量保证金限额: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2.5%。

 22 17.5.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23 17.6.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24 18.2 竣工资料的份数:

 6 份 25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26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27 19.7 保修期:同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之日起 24 个月 28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3

  ‰ 29 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

 5

  ‰ 30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仲裁

  仲裁委员会名称:某仲裁委员会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1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1.1.8 目细化为: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

 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它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它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表 5.4、表 5.5)。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通用合同条款 1.1.2.2 目细化为:

 1.1.2.2

 发包人:某市某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发包人,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和招标采购事宜,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4 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通用技术规范;

(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0)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说明);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3 图纸的修改 通用合同条款 1.6.3 项约定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施工。没有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工程实施中以批准的施工图为准,招标阶段采用的图纸与施工图有差异,不应免除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7

 联络

 通用合同条款 1.7.2 项约定为: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

 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 24 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2. 发包人义务

 2.6 支付合同价款 本款补充:

 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支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在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

 2.8 其他义务 本款补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和履约担保对等金额的支付担保。发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提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同履约担保。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交工付款之后 28 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他费用或收益。

 4 4 .承包 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通用合同条款 4.1.3 项细化为: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筑、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2)针对本项目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等情况,承包人应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这些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抗台、防汛、地质灾害、工程防护等,该预案应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并在执行前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执行此项预案所发生的费用认为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报价中。未执行预案的措施或执行不当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承包人用水、用电、进场道路应由承包人自行调查解决;
为避免用电发生维修性或故障性中断,承包人应自备发电机,保证工程施工中的需要。承包人用电应根据国家电力部门的相关规定,保证足够的安全用电距离。自备发电机相

 关费用已含入清单报价之中,不单独另行计量、支付。

 (4) 承包人须根据湖交【 2018 】9 179 号文件《 某 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

 4.1.10 其他义务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0 4.1.10 第(2 2 )目细化为:

 (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荻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0 4.1.10 第(3 3 )目细化为: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应分解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在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应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

 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者其他不具备用功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是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分包企业人工工资管理: :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本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并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的办法。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号应向当地社保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和通知》(浙政发办【2012】100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39 号)、 《关于做好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 2018 〕1 241 号)和《 某 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 某

 市交通建设领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湖交〔 2017 〕9 179 号)。

 承包人应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至相关部门设立的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承包人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39 号)的规定,在用工后 15 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并公开2 个监督电话(电话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第三方单位可打通的号码),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0 4.1.10 第(4 4 )目细化为:

 (4)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配合。

 a. 与本工程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b. 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c. 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账,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建立相应的台账,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e.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砂石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

 (5)与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单位的配合

 a.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协助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等单位的工作,委派专人做好配合工作。

  b.承包人应熟悉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等单位的检测、监控、科研实施方案和流程,配合工作 也应有相应的方案,该方案须经监理人审批同意;

  c.施工检测、监控、科研过程中,应在监理人的统一调配下,承包人应尽可能地提供人员、材料、 设备的便利,以便施工检测、监控、科研工作顺利的进行;

  d.承包人应参与检测、监控、科研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

 作。

 (6)地方道路、分流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使用现有地方道路和分流道路过程中,必须采用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交通组织方案,报监理人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

 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程;

b.配备交通管理标示,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c.加强与交通、路政等职能部门联系,争取交警、路政等参与,建立切实可行交通管理制度。

 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现有地方道路及分流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7)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征地拆迁的配合工作,必要时应无偿提供人力、设备以及材料等方面的支持配合,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与相邻标段或与相邻项目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在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

 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

 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容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

 (10)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渣土清运、临时用地(含取、弃土场等)的复耕复绿、老桥拆除砼垃圾的清理外运、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临时工程的清除、赔偿等,因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的受损地方道路、桥梁或其他公用设施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收。

 (11)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1】68号文《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1]112 号文:“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进行

 标准化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

 (12)承包人不得发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13)承包人对影响公路工程质量的钢材、防水卷材、波纹管等原材料及成品材料常用产品的质量管理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2】248 号文“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 14 )承包人对项目图纸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3 4.3 分包

 通用合同条款与公路工程专用条款 4.3 款约定为:

 承包人可用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分包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685 号)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12】253 号)的有关规定。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6 补充第 4.6.6 项~4.6.8 项:

 4.6.6 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着统一的明显标志服,夜间须为反光标志服,同时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

 4.6.7 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出勤

 需进行考勤。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
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 20 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

 4.6.8 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其中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通用合同条款第 4.8.3 项补充:

 承包人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

 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等级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4.11

 不利物质条件

 通用合同条款第 4.11.1 项约定: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无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设施设备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3 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按上述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7. 交通运输

 7.2 场内施工道路

 通用合同条款第 2 7.2.2 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

 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
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通用合同条款第 2 9.2.2 项细化为:

 (1)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

 (2)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在安全方面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标段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a、现场专职安全员配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91 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配备。

 b、特殊工种(电工、起重工、汽车驾驶员等)要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c、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

 并有安全员签字记录;

d、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TG F90-2015 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e、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坚持人员入场教育,坚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事故苗头的安全教育会议,针对定期检查相互来的问题召开分析会,针对事故苗头或险情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施工意识,将安全工作落实到全体职工和生产各个环节。

 f、加强安全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合同,必须坚持特殊安全操作持证上岗;

g、加强施工管理人员安全意识,避免违章指挥;

h、建立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和特殊检查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形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3)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5 9.2.5 项约定为:

 9.2.5 安全生产费不少于投标总价的 1.5%(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

 16 号)。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还应执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浙交监【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将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办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9.2.8(1)目细化为: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配备固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9.2.8(1)目补充第(5)目:

 (5)严格按批准的实施性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做好施工安全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9.2.12、9.2.13、9.2.14项:

 9.2.12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根据本标段的工程内容,针对桥梁工程中符合交通运输部(交质监发【2011】217

 号文)的施工安全评估范围的,应当按照上述文件的具体要求做好桥梁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认为已包含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2.13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和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文件。

 9.2.14 在合同执行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其所涉及的停工、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9.2.15 承包人要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施工车辆、施工路段管理。一是强化源头管理,对施工车辆上路条件、安全技术状况和资质进行严格把关。二是加强检查力度,严禁施工车辆超越、违法载人以及遮挡号牌、无牌上路等违法行为。三是做好施工路段管控,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引导施工路段车辆安全通行,严禁非施工作业车辆进入施工区域。

 违反本款,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9.4

 环境保护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9.4.12 项:

 9.4.12 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贯彻“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思想,尊重自然植被地貌,原则上不准在主线视线范围内设置借土场(取土坑)、弃土场(弃渣场),确需要的,承

 包人须采取复绿、排水及防护措施,保证公路沿线美观、和谐、环保。

 承包人对借土场(取土坑)、弃土场(弃渣场)以及其他临时用地须按照设计图纸或承包人自行调查确定,选取工作须报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同意,并履行相关职能部门的报批程序后,方可开展施工,所采取的复绿、复耕、排水及防护、水土保持等措施须通过相关部门的环评、水保、土地等验收,承包人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承包人无视借、弃土场的环保、水保等的处理要求,发包人有权制定第三方专业施工队伍履行承包人的上述义务,因此所发生的的所有费用将在承包人的计量款中直接扣除。

 9.4.13 承包人须按湖交【2018】179 号文件《某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执行。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0.1 款细化为: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

 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细化为(但不限于):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0.5 款:

 10.5 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

 (1)季度计划 承包人在总体计划(年度计划)总体要求下编制季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季度计划必须保证总体计划(年度计划)的实现。季度计划应在上一

 个季度的后一个月的 25 日前提交给监理人。

 (2)月度计划

 承包人在季度计划的要求下编制月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月度计划必须保证季度计划的实现。月进度计划应在上月的 25 日前报给监理人,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期中的下一阶段进度计划中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

 (3)旬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批复的月度计划编制旬计划,并按要求定期向发包人上报旬计划及完成情况汇报资料。

 11. 开工和交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1.4 款约定为: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六级(含六级)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以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a. 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 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承包人的

 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

 (5)受本子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工程师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定施工的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2.1 款(6)目约定为: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无。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3.1.1 项细化为: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2017)执行。本工程的质量目标:第 1施工标段: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公路工程专业合同条款第 13.2.3 项细化为:

 13.2.3 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发包人根据本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制定的工程量管理办法和相关细则,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公路工程专业合同条款第 13.5.1 项补充:

 隐蔽工程覆盖前应经监理人检查签认,分阶段(工序)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向监理人提供相关资料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3.7 款:

 13.7 质 量抽检

 主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承包人为配合上述工作发生的材料、机械、人员及试验和检验等费用不另行支付。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通用合同条款第 14.1.3 项细化为: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发包人也可委托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认证资格的第三方独立第试验检测单位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5. 变更

 15.3 变更程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5.3.4 项细化为: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5 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5.4.2 项约定为:

 15.4.2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子目所列的“合价”(含变更后的“合价”)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而且该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增(或减)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 25%,则该支付子目的单价应予以调整,新单价的确定原则适用 15.4.4 项的规定。当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增加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 25%的,调整后的新单价适用于该支付子目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工程数量;
当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减少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 25%的,调整后的新单价适用于该支付子目全部工程数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5.4.4 项细化为:

 15.4.4 已标记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以下原则进行组价:

 (1)定额套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B06-02-2007)及部、浙江省补充定额。

 (2)取费标准、人工费、机械台班费用: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2011 年第 83 号)、《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 B06-03-2007)、《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85 号)、

 《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人工费单价的通知》(浙交【2012】88 号)执行。

 (3)材料 (均指除税信息价)

 ):按投标截止期前一个月(地材为前一季度)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质监与造价》上的信息价(钢材为某市信息价平均值,地材、水泥为某市南浔区信息价)计入,《质监与造价》中无信息价的,由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商定。

 (4)无法套用上述定额和取费标准的,依次按水运、市政、水利、铁路、建筑定额和取费标准的顺序进行组价;
上述定额有区域性的,优先使用浙江定额与取费标准;

(5)无法套用任何现行定额的,由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同意后计取;

(6)根据上述原则组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承包人的投标价与招标时经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的比例,作为该子目的单价。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项目在合同实施期间不进行价格调整 。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7 .2 2 . 1(1) 、(2 2 )目细化为 :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 70%的价款;
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人员、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的 30%的价款。

 承包人不得将该项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2)本项目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通用合同条款 17.3.2 项中第一句“每个付款周期末”约定为“每月 25 日”。

 17.6 最终结清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通用合同条款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项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最终结清申请证书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8. 交工验收

 18.9 竣工文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8.9 款细化为:

 竣工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 2004 年第 3 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10 年第 65 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3】22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编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前 45 天提交。承包人还应按交通运输部交财发[2000]207 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承包人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 6

 套,提交监理人审核,同时应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竣工文件中涉及施工及监理文件的有关表式,应按《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统一用表管理系统》(光盘)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检测中心规定的统一试验用表(光盘)选用。光盘由承包人自备。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 18.10 款:

 18.10 工程档案管理

  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施工原始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完成,并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案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办发【2010】382 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 (浙交【2002】138 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 号)以及交

 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 年第 3 号令)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必须配备具有档案组织的专职人员负责竣工档案编制,且人员应稳定,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承包人在工程施工结束并在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时间内,通过档案专项验收,并移交所有工程档案资料、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给发包人。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2 19.2 缺陷责任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9.2.2 项细化为: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所造成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承包人因修复缺陷病害或不合格工程而发生的时间,

 发包人会同监理人延长相应缺陷责任期,直至完全修复合格为止。

 (2)若承包人未能按规定要求及时修复工程的缺陷、病害或不合格之处,则发包人会同监理人,指令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如果只是工程的一部分则延长责任期只是用那一部分,直至修复合格为止。

 20. 保险

 1 20.1 工程保险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0.1 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农民工工伤保险、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及安全生产费用)至第 600 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3‰。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

 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承包人应按《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12 号文)的有关规定,为参与本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金额为不低于第 100 章至 600 章合计(不包括农民工工伤保险、工程一切险、第三责任险及安全生产费)的 1.3‰,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相关单位一次性缴纳。

 6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规定

 26.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0.6.4 细化为:

 保险金的赔偿金额已有资质的公估单位确定的金额为准,

 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1.1.1 项(6)目约定为:

 (6)不可抗力的其他形式:无。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2.1.1 项细化为: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承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的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标段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要求的;

(11)承包人违反第 4.9 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

(12)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的约定,承包人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

(13)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 3.5 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

 (14)承包人违反第 4.1.10(11)目的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15)承包人违反第 18.9 款的规定,未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前 45 天提交竣工文件的。

 (16)

 承包人未按湖交【 2018 】9 179 号文件《 某 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的。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2.1.2 项细化为:

 (l)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发包人损失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当承包人发生地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a.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目违反第 1.8 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发生第 22.1.1 项(1)目违反第 4.3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酌情向承包人课以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b.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2)目违反第 5.3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约金;
发生第 22.1.1 项(2)目违反第 6.4 款约定的情形,在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其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

c.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3)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d.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4)目情形,则按第 11.5 款规定处理;

e.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5)目情形,则按第 19.2.4 项规定处理;

 f.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7)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第11.5 款规定的逾期交工违约金金额的二分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

g.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8)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h.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9)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
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情扣除安全生产费;

i.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0)目情形,则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j.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1)目情形,则课以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

k.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2)目情形,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 3000元/人;
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 20 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 1000元/人;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课以 10万元的违约金,更换项目总工课以 5 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人员课以每人次 2 万元的违约金;

l.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3)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的,课以不超过 5%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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