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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三个规定”呢(2022年)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08-11 09:50:03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什么是“三个规定”呢(2022年),供大家参考。

什么是“三个规定”呢(2022年)

 

 什么是“三个规定”呢?

 2015 年 3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规定》)。

 2015 年 3 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内部人员过问规定》) 2015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规定》)。

 以上三个文件统称“三个规定”。

 下面,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

 规定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 领导干部范围 】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 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1.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

 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典型案例】

 案例 1.吉林市政协原主席崔振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案。

 2014 年,崔振吉在担任吉林市副市长期间,为张永福等人逃脱法律制裁向舒兰市人民法院原院长陈刚打招呼,干预司法、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导致舒兰市人民法院对张永福聚众斗殴案重罪轻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8年3月,通化市公安局对张永福涉嫌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立案侦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对舒兰市人民法院审判的张永福聚众斗殴案提起抗诉。2019 年 12 月 17 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陈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2 月 31 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虚假破产罪,数罪并罚,判处崔振吉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220 万元。

 规定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

 究规定》

 】

 【适用范围】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包括: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三应当”和“三不得”:

 “三应当” 1.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

 2.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3.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

 “三不得” 1.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2.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

 3.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 人民法院“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

 严格贯彻执行“三个规定”

 筑牢公正司法“防火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法院启用“三个规定”的记录报告平台,人民法院“三个规定”记录报告系统于 2021年 1 月正式上线应用。在每月 3 日前完成上月情况填报,记录报告每月上报一次,一事一报、随时填报。

 “三个规定”的填报要求:有问必报、每月一报、随时填报

  不记录的后果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典型案例】

 案例 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退休法官沈罡过问案件、行贿案。

 2016 年至 2017 年,沈罡利用其退休法官身份,非法收受乙公司董事长刘某等人贿赂共计 540 万元,违法参与请托公司在省法院审理的诉讼活动,并向省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原副庭长宋文国行贿共计 160 万元,使其支持相关利益方诉讼请求。2019 年 12 月 27 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以受贿

 罪判处宋文国有期徒刑七年。12 月 28 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沈罡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0 万元。

  案例 2.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管理部原副部长金鑫过问案件、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8 年 1 月,榆树市公安局对刘立军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李廷俊等人刑事拘留后,刘立军指使苏某某将 90 万元交给金鑫用于“平事”。后未果,金鑫遂将 90 万元退还给刘立军。2020 年 10 月 19 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金鑫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规定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适用范围】

 “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

  司法人员严禁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典型案例】

 案例 1.洮南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原副主任李媛与当事人不当接触、受贿案。

 2017 年 2 月 20 日,李媛在办理丁某涉嫌聚众斗殴案件期间,丁某的父亲为使李媛对丁某从轻处理,送给李媛 5 万元。后李媛主动交代违纪问题,并将赃款全额退回。2020 年5 月 29 日,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李媛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6 月 19 日,洮南市纪委给予李媛留党察看一年处分。7 月 25 日,洮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给予李媛撤职处分。

 案例 2.通化市看守所民警李春辉与当事人不当接触、受贿案。

 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1 月,李春辉利用担任通化市看守所巡控岗位民警的职务之便,违规帮助在押人员刘某波向其特殊关系人传递信件,并收受贿赂款物合计 7 万余元。2019年 5 月 11 日,通化市公安局党委给予李春辉开除党籍处分。同年 5 月 12 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春辉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6 月26 日,通化市公安局给予李春辉开除处分。

 四、处理方法  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我们该怎么做?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

 对于干预、插手司法的各类行为,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担心记录报告后,被打击报复? 不要怕!如实记录才会受到法律和组织的保护。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三个规定”,有什么处罚措施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规范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司法人员违反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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